网站首页|欢迎访问湘能卓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重点关注

重点关注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8-05-11
  • 发布者: 本站
  •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阅读量:

财税〔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1日

分享到:

本站关键词:湘能卓信会计师事务所,长沙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报表年审业务承包,企业财务报表审计,管理审计项目审计,管理咨询会计服务,资本验证

友情链接:湘能卓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湖南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湖南省财政厅百度统计

版权所有:湘能卓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29号康园大厦12楼

技术支持:竞网智赢 湘ICP备2022023643号-1

湘公网安备 43010302001404号

咨询热线:073185337342

扫一扫

扫一扫